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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的力量使人靜默,但不能駁倒……它永遠無法促成真理的認識。」
──塞謬爾.約翰遜 Samuel Johnson
「刻意的殘酷是不可原諒的。」
──田納西.威廉斯Tennessee Williams
我們已經成為一個懲罪者的國度,忽略了人的尊嚴,甚至忘了懲罰的目的。
「為惡者必將付出代價」,但我們能夠接受一個恐怖不輸集中營的監獄?
你無時無刻不在害怕,你只有一個人,到處是敵人,沒有可以信賴的政府,你唯一的武器就是你自己。你在哪裡?不是戰場,不是異鄉,而是美國監獄。
你做了什麼淪落到此?可能是哈了太多草,或者不小心把一些藥賣給錯的人。你可能從來沒使用過暴力,但這會兒周圍全是暴力的人。要活著逃出這裡,得靠智慧,還有運氣。
弗格森博士寫作這本書的靈感來自課堂上。在哥倫比亞法學院上課時,他會提出案件讓同學討論,結果即便是同樣的罪名,七十個學生常常會陷入嚴重的量刑分歧。刑罰從六個月的在家拘役,到入獄二十年。這一群未來的律師,每個人的論述都很有道理。
然而,為什麼一群知識份子面對同樣的事實,會得出如何不同的見解?這就是本書試著要回答的。即便是受過教育的美國人,當他們想要做出懲罰時,他們常常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儘管他們對懲罰這件事充滿理想與激情。這樣的矛盾很重要,因為相較於其他現代化民主國家,美國社會更常對犯罪者科以刑罰,且刑責偏重。判刑入獄率(incarceration rate),在歐洲國家大約是1:1000,在美國是1:143,刑期較長且監禁條件較差。
之所以如此可能是因為害怕犯罪、種族對立、幫派活動、對政府的不信任。作者無意爭論這些問題,但提出不同的思考:懲罰的哪些面向令人感到困惑?更深入分析懲罰這件事能告訴我們什麼?為什麼一般美國公民不關心美國的監獄體系和環境比所有極權主義國家還要糟糕?我們所知道的刑罰到底達成了什麼目的?
截至二○一○年,美國監獄裡關了兩百二十六萬人,有九分之一的州政府員工是在監獄工作,花在監獄的費用比花在教育還要多。懲教機構愈來愈失能。法律人在學校的學習著重在如何懲罰,而非懲罰本身的意義。法律強調的是,「為惡必將付出代價」。公義的社會期望透過這樣的法律等式來恢復秩序。但是懲罰還要考量到犯罪者所面臨的其他狀況。
弗格森博士認為,當一個懲罰體系變得太過嚴苛,重新檢視與評估是所有人的責任。一個文化的形成,是透過政治、經濟、法律、歷史、心理、甚至宗教與哲學,而我們必須了解這些意涵,才能知道我們在做些什麼。
【名家推薦】
「這本書充滿熱烈的道德觀點。弗格森問道:為什麼我們會成為一個懲罰者的國度,不再看到被懲罰者的人性尊嚴……弗格森是我們的但丁,作為我們穿越扭曲的美國地獄的指引。任何讀了這本書的人都會覺得自己是這個國家罪惡的同謀,然而前路雖然艱辛仍有一絲希望,它還沒完全封閉。」
──保羅.卡恩Paul W. Kahn(耶魯大學法學院)
「針對那些有時令人遺憾但被視為理所當然和忽略的事,本書是充滿激情與痛苦的呼籲。弗格森要讀者嚴肅看待並持續努力改革美國的監獄現況。無其他書可比擬。」
──洛依德.溫瑞柏Lloyd Weinreb(哈佛大學法學院)
「弗格森成功激起我們對於美國犯罪懲罰的反思……問題不在懲罰的需求,而是它的嚴厲性,弗格森再一次迫使讀者深入思考這個問題。」
──出版人週刊書評Publishers Weekly
「對於一個逐漸成為全球人權醜聞的危機,本書是一記警鐘。」
──科克斯書評Kirkus Reviews
「探本溯源且發人深思……這本書巧妙地穿梭在哲學、法律、犯罪學之間,但它的心和靈魂卻是文學,一本很棒的書。」
──約書亞.都柏利Joshua Dubler(高等教育紀事報Chronicle of Higher Education)
目錄
前言 棘手的難題
第一章 被誤解的懲罰
.凝視萬丈深淵 .隱藏在懲罰背後的世界
.不作為之特徵 .失控的懲罰
第二章 理論的棘輪效應
.嚴懲的邏輯 .新的觀念:罪刑相當
.功利主義者的回答 .現代的論戰
.迷失在實務中的理論
第三章 痛苦與懲罰
.對痛苦與懲罰的混淆 .「痛苦與創傷」作為法律專有名詞
.在殘酷與異常的懲罰脈絡下的痛苦意義
.被害人的法律權利 .痛苦何時變成虐待?
.重新連結懲罰中的痛苦
第四章 合法的懲罰者
.不知情的特權 .立法者:公眾的懲罰者
.一個屬於警察的國家 .檢察官的裁量權
.陪審團的審判 .審判長
.獄警作為矯治人員 .從懲罰中獲益
第五章 被合法懲罰的人
.在柵欄裡的被懲罰者 .我們的社會如何看待被懲罰者
.我們的法律如何對待被懲罰者 .被懲罰者如何看待他們自己
第六章 美國社會的懲罰衝動
.再一次問到的問題 .解構美國懲罰體制的複雜難題
.作為變項的羞恥與恐懼 .看見不正義
第七章 反對著自己的法律
.法治與懲罰 .實證論者的兩難
.法律的限制 .「較少正義」與「不正義」的界線何在?
.能做些什麼? .如何做到?
終曲 懲罰的心理學
內文試閱
第四章 合法的懲罰者
他用不同的聲音做警察的工作。
——艾略特(T. S. Eliot),《荒原》(The Waste Land)原先的標題(註一)
不知情的特權
懲罰體制存在於每一個法律程序內部,但相較於法律的其他部分,它比較不被看見,卻影響深遠。從外面看來,懲罰體制隱而不見;在裡面,它主宰著法律這個表面上的統治者的制度力量,儘管大部分時候它仍未被看見。(註二)它如何掌控局勢,又保持隱密呢?辯護律師、程序規範與基本法律權利提供了防護措施,但是懲罰體制的運作橫跨整個法律系統,而不只是在內部或終點運作。除非直接涉入,否則我們只能透過一個模糊的名詞「執法」(law enforcement)來認識法律中的懲罰者。
懲罰體制有限的公開的能見度,遮掩了它的特殊的面向,所以公眾對於這龐大的事物難以理解,也就不令人意外了。政府官員不喜歡談論他們所管理的懲罰體制之本質與範圍。但數據相當驚人。州政府每年花在矯治業務上的預算接近五百二十億美元,而聯邦政府又花了六十億,再加上地方政府的支出共計二百六十五億,美國的監獄每年整體花費超過八百億。(註三)大部分官員否認自己跟「懲罰體制」這個詞有關,但他們的否認忽略了上面這項前所未有的數據,目前有超過七百萬人或者在美國監獄裡受罪(大部分未經審判),或者在各種保護管束或假釋的法律限制下受監視地生活著。(註四)
官方以緘默來守護祕密,使人更難分析懲罰體制或其心態,而檢視這個基本上封閉的系統所需要的資源又受到限制。統計數據與機關正式的紀錄對於實際發生在監獄裡的情況略而不論。非官方的來源提供了較生動的描述,但是因為取得的管道有限,大部分的二手資料只是介於傳聞材料與分析材料之間。
這些資料來源可用來檢驗確認,但我們還需要知道更多,以便瞭解充斥在懲罰體制裡的那種氛圍——帶有敵意、逃避、根深柢固的習慣、官僚的冷漠、斯多噶式的堅忍克己,以及人類社會無法忍受的全面監視。
提出第三個檢驗懲罰環境的工具因此是相當有用的,在此我們的選擇是文學:結合有關此一議題的想像、實際的瞭解、必然的寫實主義,以及完美鋪陳各種材料。柯任斯在一九四二年出版的《正義的與不正義的》是一本經典的法庭小說。該作品注意到非常專業的細節,正符合我們眼前的目的,而柯任斯不尋常地決定讓通常在此類故事中扮演壞人的檢察官變成英雄,也切合我們的目的。
「英雄」這個詞或許過於強烈。柯任斯追求某種更複雜、更細膩、更關注自己權利的事物。在大量研究此一議題,並費時觀察法庭程序後,他明白隱藏在執法者平緩聲調下的真實,以及他們與別人互動時那種算計的態度。這些特徵在各個法律程序中都看得到,也讓柯任斯的小說具有遠超過小說本身的功用。再一次的,柯任斯對於懲罰者的描繪有助於本章的內容。
《正義的與不正義的》一書成功捕捉到了在懲罰行為中專業主義(professionalism)自我保護的本質。柯任斯很快就展現自己對這個主題的興趣。他將這本小說獻給費城一位重量級的律師與法官,愛德華.畢斯特(Edward G. Biester),並引了愛德華.柯克(Edward Coke)爵士在《英國法彙編第一卷》(#First Part of the Institutes of the Laws of England#)中的一段題詞:「精於一藝之人,將因為其技藝獲得信任。」(#Cuilibet in arte sua perito est credendum. #)
因為這句話,可預期柯任斯是站在有技藝的專家那邊,這些專家正是被我們要求要維護法律與秩序的人,但他也注意到這種要求對他們造成了什麼影響。在他的小說裡,「正義的」指的是執法官員,而「不正義的」則是那些試圖迴避或誤用法律的人,但他們最終都必須尋求肯定。這段話也產生了一個更微妙的問題。它承認懲罰實務中不同功能的區別,以及這些功能之間必須存在著信任。柯任斯保持了一種事實上的距離,用一種不介入的態度,接受系統內各個部分的表現,以求其妥適運作。
這本小說的主角亞柏納.柯忒斯(Abner Coates)是個年輕的檢察官,正努力學習自己的職業與其中的奧妙。有些事情他只能透過在悲慘的犯罪事件中的悲慘經驗來學習,而且他也犯了一些錯誤。正在發長的專業認同感使他在情感上有些退縮,而且有些過於計較人際關係。「絕對不要給任何人……任何可乘之機。」他被這麼告誡,他也接受了。在某次尷尬的遭遇過後,他的未婚妻用一種挖苦的語調問他:「你是沒常識嗎?」(註五)在柯忒斯的成長過程中,他的老師都是一些受到高度敬重、冷淡的司法人員,包括一位低調的老檢察官與幾位沉默寡言的警官。
所謂的寫實就是,並非每個執法者都是受稱讚的或被眾人所接受的,所以柯任斯在小說中加入了一個不可靠的政客,一個能說善道且很會玩弄法條的辯護律師,辯方那邊還有一個更齷齪的律師,還有可疑的刑警,以及根本就該受懲罰的被告。然而,在釐清懲罰是應得的結果時,小說引起我們一個普遍的憂慮。對於既是綁架凶手也是黑幫分子的被告來說,懲罰是必須的,但柯任斯提出了一個更尖銳的問題,我們在本章與下一章將多次加以探討:究竟應得多少的懲罰呢?
想想當代美國懲罰體制的運作。如果警察開了一張罰單給你,或者你被逮捕了,你便已經未經定罪而受懲罰。你為了卸貨而臨時並排停車,或者讓你的妻子在擁擠的街道上先下車,因而被開單,在官僚作風以及他們總是想辦法要拿到你的錢的情況下,你爭取撤銷罰單的機會是微乎其微。
還有一種問題更大的、包山包海式的逮捕名目,像是遊蕩,或是參加了不對的聚會,可能讓你必須在留置室裡度過一段不愉快的時光,也可能讓你留下許多人會知道的永久紀錄,即使後來並未被逮捕。今日的電腦化監控文化表示你在參加一場公民不服從的示威活動之後,如果遇到警察、遇到求職面談或授信審核的場合,可能必須解釋為什麼參加示威。如果一項逮捕行動最後落入認罪協商或審判科刑,你未來獲得工作機會、投票、加入特定專門職業、獲得住房補貼或申請食物券或駕照的機會,可能會受到損害。(註六)換句話說,懲罰可能在稀鬆平常的情況下發生,而在某些情況下,懲罰永無終止。
懲罰的衝動並不表示檢控程序或相關權利就消失無蹤。在公正性的基本要求下,在法律程序中一個人只能扮演一種角色,而在懲罰體制中的各種角色都是刻意加以區分的;因此柯任斯主張在不同的單位之間必須有信任的要素。分工也是合理的。一旦懲罰體制已經鎖定了違法者,在不同的決策階段需要有不同的技能。
這些功能的區分經常是相續的決定——攔停、命令留在現場、開單、逮捕、告知罪名、正式起訴、判決、課刑、發監或處死——各個權責單位要有不同的認知、專業與證據。在設計上,這些不同的官方機構也相互連結。連結的方式確保公正性的要求,但如果他們的功能被誤用,或者未能相互連結,或者連結錯誤,就會有損公正性。
在美國的文化裡,懲罰體制的各項功能歸屬於立法者、警察、檢察官、陪審團、法官與矯治機關,他們必須相互協調才能確保一個公正的系統。立法者依據法律專業制訂法律,並仰賴這個系統執行他們所通過的法律。警察需要更高層的機關的認可與協助,才能冒著生命危險在第一線對抗犯罪活動。檢察官,犯罪的界定者,仰賴於警察行動與證據的完整性。大陪審團通常依照檢察官所說的辦事,但他們必須信賴檢察官提供資訊的準確性,才能接受檢察官建議起訴的內容。
在法院,小陪審團檢證律師向他們提出的主張。他們要求律師依照適當的程序提出可信的證據,才能進行判決。主審的法官採用對抗式的程序為認罪協商把關,並引導審判進行中資訊的流通。他們按照在他們面前發生的事情來決定判決結果。矯治機構的官員則仰賴司法判決辦事,將被判刑者發配到刑罰系統中適當的層級。
但如果適當的分工和相互的合作可以確保懲罰體制的妥適性,分工的優先性便產生了某種疑慮。在一個負載過重且行事匆促的刑事司法系統中,被動的接受可能輕易就取代有意義的整合協調。為了讓事情持續運作,不得不匆忙決定,使得對運作結果的檢證已經消失。清理積案的習慣與需求可能取代了嚴肅的審酌。整個系統中的界限未經審慎確認與維持,使得懲罰體制在行使其權力的過程朝向日益嚴苛的結果。
資料來源:MOMO購物中心 - 失控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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